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是我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开展大学毕业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,它对于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,促进学生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,引导大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倡导优良校风学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,同时可以为我院广大学生树立一批学习的楷模。
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》(京教学〔2012〕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 评选条件
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:
(一)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正式注册的本科毕业生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在读期间未受党、团、行政处分。
(二)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(三)热爱祖国,品德优秀,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。在校期间,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。
(四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;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、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,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(五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(三等奖及以上);
2.在校期间,两次获得校级奖学金,且其中一次获得 “三好学生”,一次获得“专业奖学金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;
3.曾在校内被提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;
4.两次获得北邮“优秀团干”或北邮“优秀基层团支书”;
5.两次获得三等及以上专业奖学金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
(六)热爱所学专业,学习认真刻苦,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名列前茅,毕业论文(或设计)成绩良好及以上,按照学校规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。
(七)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,并达到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。
(八)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积极就业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、创业的毕业生,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第三章 评选办法
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,申请和评定工作4月开始,6月结束。各系(院)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7%。
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)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。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院长或党委副书记任主任,学生工作部(处)、教务处、团委、各系(院)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任委员。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重大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(处),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(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),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,并在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和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,由所在班级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,报各系(院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;各系(院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结果在本系(院)范围内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;公示如无异议,各系(院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批。
第七条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,由评审委员会统筹安排,从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中进行优中选优,并报院务会审批。
第八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,学校将在毕业生毕业典礼中予以表彰,优秀毕业生登记表(详见附件1)由学生本人填写并加盖系(院)、院两级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,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,一经发现,即取消资格或荣誉。
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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